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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 收益分配工作的通知

关于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 收益分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0 点击数:551 来源:高州市农业农村局 类别:产改

 

高农产改〔2020〕13号

关于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

收益分配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高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引导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开展和完善农村集体收益分配工作,规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行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收益分配权,推动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民群众持续增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配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包括: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入、发包、投资收益、征地补偿费、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上年度未分配收益及其它按规定可分配收益等。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须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宜一次性分配。

二、分配原则

(一)坚持民主决策。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规范履行民主程序,主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开。

(二)坚持效益优先。依据当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净收入,确定分配额度和比例。参照先进地区做法,可分配收益不足5万元或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100元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主要用于集体公共积累和发展集体经济。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欠”。

(三)坚持同股同权。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有关收益分配的约定,按照农户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四)坚守底线红线。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红。年度亏损未弥补前经研究可暂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收益分配。

三、分配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益、一次性收入均摊到当年的收益,应按照“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突出贡献分配—向成员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如果实行股份制合作,引入社会资本投资,需要先向投资者分配,按照出资合同、协议和章程的规定,分配给投资者收益后,方可按照上述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积金、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集体公益事业,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兴建农民集体受益的福利性设施设备。可分配收益未达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设定的最低分配限额的,可以全部转为公积金、公益金;可分配收益较多的,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和数额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民主确定,一般不超过当年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收益的30%。

(二)突出贡献分配。对农村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等,包括但不限于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对贡献人员的奖励,要严格控制、合理分配,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年村集体经营收益的10%。奖励方案要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镇(街道)审核同意。

(三)向成员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归全体成员所有,在缴纳国家税金、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及突出贡献奖后,经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按股权设置方案(主要是成员股)进行分配。

四、分配程序

(一)财务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上缴款等收益;在此基础上,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二)制定方案。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核实年度收入、开支,根据章程制定年度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监事会负责审核方案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收益分配方案要广泛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意见,提交村党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审议。

(三)审议公示。将村党组织审议同意或修改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应到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形成书面决议。表决通过后的方案需张榜公示,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组织实施。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制作收益分配表,由股权户代表签字确认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分配表录入高州市智慧农业平台股红分配系统,最后通过银行网上转账的方式,将款项发给股权户代表。股权户代表收到款项后负责向户内成员分配。

(五)结果备案。分配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收益分配方案、会议决议等书面材料、收益分配表,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财务管理,健全会计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收益分配。

(二)村党组织要严格把关。督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严格落实收益分配有关程序和要求。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防止“变现”和变相私分集体资产。可以参照“村财(账)镇管”办法,委托乡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等机构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完善章程。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民主议事机制等重要事项;要完善收益分配方式,建立与经营效益挂钩、以股份份额为基础的分配机制,减少收益分配随意性。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便于成员监督。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未经分析评估和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严禁违规用集体收入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优亲厚友,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严禁搞“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按需设置集体股的,集体股分红收入应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发展集体经济、扶持村集体公益事业开支。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集体股占比达到30%以上的,除特殊情形外不宜再提取公积公益金。

 

    

 

高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12月29